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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强险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者全额赔偿

  2015年4月,黄某在公路上驾驶的摩托车与韦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因未为车辆交交强险,近日,平果法院判决负次要责任的韦某支付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修理费等10000元。

  经查,事故发生时,摩托车没有与前面小货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的摩托车和小货车的机件均不符合技术标准,两车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平果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货车驾驶人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黄某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某赔偿其事故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的损失,10000元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法院遂判决韦某赔偿黄某10000元。韦某不服,认为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黄某的全部损失由其赔偿不合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国家实施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保险费率由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审批,与营利性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员来说,投保交强险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可以降低自己驾驶的风险责任,利己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