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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能自行处理的情形,哪些情形负全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负全责?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