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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14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8元,人均消费支出22552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242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73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

  根据《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5〕5号文件,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145元,其中,

  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48372元。

  各项赔偿项目数额【浙江省(宁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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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费用计算方式:

  1、医药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2、误工费: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一般按照c,2015年为48372/365=132.5元/天

  3、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2015年为48372/365=132.5元/天

  4、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7、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型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