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遇到不法侵害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
廖某莹,女,上杭县某单位职工。2014年6月8日下午5点,廖某莹上夜班从家中出发,沿着汀江河边的木木栈道走路去上班,走在途中,她还给朋友发微信说:“轧马路上班不知是否会迟到。”可是直到晚上七点,单位上打电话讯问她的家人:“廖某莹没去上班吗?”家中觉得奇怪,明明去上班了,怎么会没去。廖某莹是个乖巧听话的孩子,不会无故旷工的,家人马上打电话联系她,可电话有通却无人接听,到晚上十点电话也关机了。家人着急了,发动所有亲戚朋友连夜寻找,并报警,结果一无所获。直到第二天中午,警察才在汀江河下游的橡皮坝上找到,可惜已经冰冷僵硬的尸体。后经公安部门缜密侦查破案:廖某莹在上班途中遇到歹徒抢劫,不幸遇害并被抛尸河中。2015年5月,廖某莹的家属拿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到上杭县人社局要求认定廖某莹的死为工伤。经县人社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 于6月中旬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廖某莹的死不是工伤。
争议焦点:
在上班途中遭受暴力等不法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廖某莹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暴力抢劫等不法侵害致死,虽然不是本人责任,但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析本案,廖某莹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不法侵害致死,但却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县人社局根据此项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小编认为,受到不法侵害与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非本人自愿,也不是能预见的事故,如果是在合理路线内发生的不法侵害,既然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为何受到不法侵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呢?这是法律需要思考并完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