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堆沙酿事故 虽“无责”但须赔偿
日前,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法院妥善调处一起因公路堆沙造成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认为,驾驶员(原告)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何某在道路上堆放沙石,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2日,原告潘某驾驶小车沿国道212线行驶,在于其他车辆会车时,撞到路西被告何某堆放的沙石上,至致车辆损坏,共花修理费5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何某赔偿损失6085元。
办案法官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后,被告的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并没有责任,故拒绝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而原告则坚持诉讼请求,丝毫不作让步。因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笔录没有反映被告堆放沙子的具体位置,于是办案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再次勘查。经过实地勘验,发现被告所堆放的沙子占用了部分沥青公路,对车辆通行造成一定影响,双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仍然坚持自己的理由拒绝赔偿。
见此,办案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被告何某进行释明。经过多次解释说明,被告何某同意就赔偿数额和原告潘某进行协商。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1500元的协议,并当即予以履行。
案件审结后,被告何某对办案法官说,自己及很多普通农民在公路沿线修建房屋时,占用部分公路堆放沙子和其他建筑材料是常有的事情,大家都不觉得有何不妥,更谈不上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认定无责的情况下要赔偿有关损失。经过参加这个案件诉讼,给自己上了生动的法治课,自己今后绝不占用公路堆放东西,同时也要劝阻左右邻居不要占用公路堆放东西,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