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得不到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4-15 13:22 热度: 642°
2014年9月20日,宜宾县柏溪镇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柏溪镇撞伤行人曾某,致曾某脑受伤并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宜宾县公安交管大队认定屈某负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与屈某及其母亲就护理和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无奈曾某向宜宾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屈某赔付自己伤残、误工、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调解中心立即组织了当事人进行座谈协商,由于屈某未满十八岁,且无独立经济来源,其母亲一同参加了调解。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责任方同意了受害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并约定于15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