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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被车碾死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投了意外伤害保险的阿强,喝酒后遭人殴打倒在了马路上,却被过路的车碾死。事后,阿强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保险公司称“在醉酒期间遭受任何伤害,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奈之下,其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系阿强死亡的直接原因,属于承保范围,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阿强家人12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投意外保险身亡后索赔遭拒

  经法院审理查明,阿强系一事务所员工。2012年1月31日,该事务所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简称太保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阿强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日0时起至2013年2月1日0时止。2012年12月25日2时零5分,郭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途经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一KTV门前时,将喝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并遭人殴打后倒在快车道上的阿强碾压致死。经司法鉴定,阿强系因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造成重度­脑损伤、胸腔脏器受损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经司法鉴定,阿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4.7mg/100ml。2013年7月10日,阿强的家人向太保公司提出赔付请求。保险公司于同年7月17日送达了《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赔付请求。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说辞,阿强家人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索赔。

  免赔无依据保险公司赔偿12万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确属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死亡;再则,被保险人参保的本质意义就是在其发生本人意志以外的突发事件时,能够得到保险赔偿。所以被保险人阿强虽系醉酒后遭他人殴打倒在车行道上,但确又是被路过的车辆意外碾压致死,其死亡原因符合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特征。故太保公司对被保险人阿强的死亡应当依约赔偿。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太保公司向阿强的家人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合计122700元。宣判后,太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