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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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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车强险标志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虽然交强险已实行多年,但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还有好多车主并不是很清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赔付给由于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是:在该次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本车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是有一定的赔偿限额的。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人身受到伤害时,医疗费用的赔付额最高是10000元;当出现死亡时赔付死亡赔偿金最高11万元。

  现在路上机动车越来越多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与现在高昂的医疗费用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人身受到伤害时,所得到的赔偿金根本不够使用。所以,在平时为自己选择一分合适的商业意外险,就是规避风险的重要预防措施。

  而且,商业意外险保障范围更广泛,不单单用于交通事故中,就是日常生活中也并不可少。平安保险公司就有一款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就非常适合家庭使用。可保障工作生活中的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伤害,还提供门诊与住院医疗保障,另有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保额高达50万元。比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人身受到伤害时能得到的保障更全面、更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