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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

  方先生问:我姐姐方某系桐柏县某单位职工,2014年12月25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一个小时下班。在回家的途中,我姐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伤势恢复后,我姐姐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单位认为我姐姐擅自离岗,违反了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提前下班出意外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提前下班虽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性质,但仍属下班。

  提前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也符合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如果仅因为早退就剥夺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资格,将导致轻微违纪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失衡,对劳动者也极不公平。因此,方某的伤情构成工伤,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