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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下班途中受伤属工伤

  城区一酒店厨房部员工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酒店方不认可其为工伤。人社部门和两级法院一致认定,伤者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上下班途中,且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属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这个伤者是钱师傅,从2011年3月开始在我市长宁大道一酒店厨房部工作。该厨房部由徐老板个人承包。酒店在12楼为钱师傅等员工安排了宿舍。因钱师傅家住城区月亮湖路一小区,离酒店较近,所以晚上下班后回家住。2013年11月1日21时许,钱师傅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月亮湖路创业城路段时,与许师傅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钱师傅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去年5月,钱师傅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多名同事的书面证言、酒店出具的《证明》、员工考勤表等材料。

  去年11月,市人社局认定,钱师傅遭遇车祸是工伤。但酒店方不认同,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称酒店与钱师傅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下班途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并提供了酒店厨房部承包人徐老板等人的书面证言等材料作证。

  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一致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钱师傅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认定钱师傅属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酒店方提出,酒店为钱师傅安排有宿舍,钱师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提前下班,并非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认为,酒店方认为其提前下班,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酒店为员工安排宿舍并不能剥夺钱师傅下班回家的权利。钱师傅在事发当晚21时下班,21时10分走在回家的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上下班途中”。故人社部门认定钱师傅受伤属在下班途中合理合法,酒店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酒店方还提出其酒店厨房部由徐老板承包,钱师傅受雇于徐老板,与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市人社局未经劳动仲裁直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程序违法。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只有在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时才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即劳动仲裁不是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的必经程序。钱师傅同事的证言、考勤表等证据证明了钱师傅与酒店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酒店方为钱师傅出具的《证明》也明确说明“钱师傅系酒店厨务部员工”,故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并不存在争议,无须进行劳动仲裁。另外,钱师傅在酒店厨房部工作,即使酒店将厨房部承包给了徐老板,因徐老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酒店与钱师傅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综上,法院驳回酒店方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请求。同时,法院提醒,酒店在为钱师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肇事方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