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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捎同村居民赶集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一万多元

  当唐先生驾车行至本村村头时,遇上同村的王某。王某得知唐先生要去牟平赶集后,就要求搭乘便车一同去牟平城。碍于情面,唐某答应了王某的要求,王某上车后,乘坐于农用三轮车的后斗车帮上。唐某驾车行至牟乳路一弯道时,因车速较快,将王某抛出车斗外,致其摔倒在路边的沟内,腰椎三、四节脱臼损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牟平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肇事经过均记录在案。王某伤情痊愈后,唐某经交警部门通知,与王某一起到牟平交警大队进行调解处理。唐某得知自己要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时,提出异议,认为王某乘坐三轮车并非自己的邀请行为,而是王某主动提出要求,自己完全是出于做好事、行方便的目的,才允许王某搭乘自己的三轮车。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唐某的异议,负责调处的民警依法解释道,农用三轮车严禁违法载人,唐某作为驾驶员理应自觉遵章守法,拒绝自驾三轮车后斗违法载人行为的发生。同时,尽管王某提出搭便车的要求在先,但唐某最终还是应允了王某的要求,至此,唐某对王某乘车的安全就负有保障的责任与义务。因唐某驾车转弯超速,乃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此,唐某就应承担交通肇事的主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唐某与王某最终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损失的百分之六十,总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这正是,如此“好事”做不得,知法守法当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