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掉头未防范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被判赔偿1.2万
2006年8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鲁某的雇佣司机栾某驾驶奇瑞QQ微型轿车沿一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急转车调头未防范与后面赶来由原告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左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此事故于2006年11月18日经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栾某驾驶汽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违章掉头是此事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左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方辩称:原告左某要求被告方承担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肇事当天天晴,道路良好,因原告无证驾驶不采取制动措施,不靠右边穿过,不听他人喊叫制止,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方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车主被判赔偿1.2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驾驶机动车行使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左某受伤,对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应予以采信;被告方辩称原告左某属无证驾驶,不采取制动措施,不靠道路右边穿过等,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又因被告栾某为被告车主鲁某的雇佣司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车主鲁某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车主鲁某赔偿原告左某各种损失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