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告?
找法网网友咨询: 我的一位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负全责,现检查院要提起公诉,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不知如何处理。为此我学习了一些法律,但还是不明白。 肇事司机是某化工厂的一名职工,肇事车辆是化工厂向灯泡厂借用的,现在化工厂不承认司机是职务行为,说该职工私自开出去的。司机说是职务行为,说是单位让他出的车,所以目前还无法认定司机的性质究竟是否是职务行为。
请问:
1、马上就要开庭了,要对司机进行刑事判决,现在受害家属不知如何办理,不知是否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将两个单位一并列为被告,刑事审判庭会受理吗?
3、如果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另进行民事诉讼,将司机和两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但民事诉讼时,司机已经被判刑,怎么办?
4、另外是否可以要精神赔偿?
5、向哪个被告要?
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 杨玉刚 律师 回复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赔偿额比较少,并且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判刑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应当将两单位列为被告。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黄志勇律师 回复 :你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起诉3个被告,但你可以参考刑事判决书是怎么认定司机和化工厂在本案中的关系,刑事附民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你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就可以提起。
相关知识拓展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要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或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4)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应当被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它包括:
(1)没有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其他侵害人,其中包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致害人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致害人。比如,2005年2月10日,被告人宋×与其年仅12岁的弟弟一同将被害人王××打成重伤乙级。在这里的宋×的弟弟因未满14周岁,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没有被检察院作为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但其属于适格的附带民事被告人,应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2)自诉人没有起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些人都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