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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凹凼引发交通事故 公路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

  家住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的王某凌晨下班后骑摩托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死亡,其家属以道路维护管理有缺陷将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川区公路管理所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担责30%,赔偿死者100943.4元。

  2014年4月3日晚1时许,王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车辆行驶至松溉镇新颜桥路段时摔倒,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2014年5月14日王某家属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赔偿各项损失407238.22元。

  公路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发路段属永川区公路管理所管理维护,该路段为沥青路面、有限速标志、无道路隔离设施、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路面有长180CM、宽171CM、深30CM的凹凼。经鉴定,事故摩托车的前照灯、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凹凼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驾驶员的操作与本次事故亦有关联。经庭审核定,原告实际损失为336478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年久失修,永川区公路管理所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灯管理维护义务,因此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加之该路段为其经常通行路段,其理应知道此凹凼存在,在夜间经过该路段时应当降低车速、小心安全通过,但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