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 2020-04-15 13:40 热度: 946°
去年2月的一天,李先生在开车途中撞倒前方的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刘某则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刘某将李先生和他所在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刘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在法庭上,李先生提出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却要求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意外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请求,判决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这是为什么?
解答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性质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某某:交通事故事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于证据性质。
从李先生遇到的情况来看,刘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确实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据此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该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事发时刘某持有的驾驶证即使未超过有效期,也不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相反,李先生驾车未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保持必要安全的距离才是发生追尾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并没有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