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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胎爆裂致人九级伤残 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

  2011年3月20日,刘某驾驶公司货车回程行驶在107国道上,在行至距离公司2公里处时,因右后轮胎爆裂,遂将车停靠在路边。看到距离公司不远,就直接与车辆经常保养的一家维修公司联系,10分钟后,该维修公司的胡某带着工具来到事发地。看到只是车胎爆裂,就建议卸下轮胎就地修补。

  修理中,闲来无事的刘某在一旁边聊天边观看。当胡某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轮胎发生意外爆裂,气流将站在一旁的刘某弹到停靠在其驾驶车辆右侧的车架上,致刘某头部受伤,后被评定九级伤残。

  由于该货车登记在某货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系王某。受到伤害的刘某要求维修公司的胡某、货运公司及车主王某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为货车承担保险责任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损失,超过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事故的特征分析,轮胎与车辆分离,修理轮胎充气行为,脱离了道路交通行为要素本身,系安全作业行为,该行为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刘某被爆裂的轮胎弹至货车的车架上,致头部受伤,该货车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虽与轮胎爆炸本身无因果关系,但与刘某头部受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原告刘某应负10%的责任。该车辆车主王某对原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责任。被告胡某在开放行车道上为轮胎充气,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轮胎爆裂事故发生,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充气时未保证自身安全而致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该货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位,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即车辆驾驶员违法停车致使原告刘某头部撞在该车的车架上受伤,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根据上述责任比例作出具体判决。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存在区分,交强险赔偿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限度在交通事故范围内。本案事故中,虽然原告刘某站立时被轮胎爆裂的气流冲走,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但作为交通单元的车辆是静止停放在道路上,不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也不处于行驶状态,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只要符合使用保险标的物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使用,不仅应包括车辆在运行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使用。因此,本案事故适用商业三者险赔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