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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借肇事谁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一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

  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车主的出借行为存在过错并致人损害,车主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若车主未审查所借之人的驾驶资格,轻易将车辆出借,其对车辆驾驶人的选任有疏忽,未尽到审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若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与驾驶人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两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出借车辆,存在过错的情形包括:

  1、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

  2、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

  3、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

  4、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证却醉酒人员或精神失常之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