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外借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和几名同学大学毕业后都留在了省会工作,大家约定每年聚会一次、轮流做东。2013年底,轮到张某做东了,张某便邀请大家来家中小聚。席间,一年未见的同学们推杯换盏,都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时,因其中一名同学刘某某喝得比较多,张某便把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另一位因正在服用抗生素药物而没有喝酒的同学刘某,请他将刘某某送回家。刘某在返回归还张某机动车时,在一个路口将一名骑电动车横穿马路的人撞伤且伤势较重。后经交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电动车骑车人负次要责任。该名电动车骑车人遂将当时驾驶机动车的刘某,及车主张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
机动车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担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没有给出具体规定。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对《侵权责任法》所说的“过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确定了以下四种情况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至此,“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谁担责”的问题,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具体的答案。
结合本案例,如果该肇事车辆使用性能不存在瑕疵且刘某有驾驶资格,张某对刘某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不存在过错,也就无义务对电动车骑车人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