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车辆出车祸车主不担责
2014年12月10日,张某欲去机场接远道而来的朋友,由于其车辆正在维修站维修,遂借用同学杨某的轿车。在接朋友返回途中,张某因速度较快,在避让对向行驶的车辆时,不慎撞上同向骑摩托车行驶的李某,造成李某受重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事后,因赔偿费用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杨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负担,驳回原告对杨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
山东彭律师: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当事人过错予以分担。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负担。
车辆所有人杨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彭律师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借用车辆时并未醉酒,且所借车辆也未存在故障或者明显的安全隐患,杨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