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一人 司机自首赔偿获轻判
今年5月15日,安徽霍邱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武发毛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4年12月17日21时30分,被告人武发毛持B2证驾驶皖EXXXXX悍马牌小型越野客车,送同事刘某到合肥出差,从周集街道出发,沿C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83KM+800M处,与路面行人储某某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武发毛拨打110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护人员确认被害人储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从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带回交警队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武发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武发毛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8万元,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武发毛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发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速度过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拨打110报警,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