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需担责吗?
找法网网友咨询 :小弟经朋友教唆在无证的情况下租用出租车与他人分生交通事故。事后,我们家属认为我小弟的朋友在明知我小弟无驾驶证还叫唆他开车到外地,车主在明知我小弟无驾驶资格还将车出租才导致了此事故的发生.所以,他们两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请问,我们家属的这些要求合理吗?而他们做为事故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责任呢?请专家给予答复.不甚感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何荣新 律师 回复:你小弟已经是成年人了,他朋友的教唆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至于车辆出租人,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有驾驶证的人才能租车,则租车合同有效,若有约定,也仅仅导致租车合同无效,其不对你小弟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王刚律师 回复 :
1、你们家属的要求不完全合理,你小弟的朋友不应承担责任;
2、车方应对你小弟的肇事承担责任。车主应与你小弟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拓展
案例
张某正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但还没有取得驾驶证。2007年6月12日,张某将单位的小汽车开出去郊区游玩。在一路口等红灯时,适有王某驾车超速行驶,距离过近,撞上张某的车,造成张某轻伤。
无证驾驶是否属于承担事故责任的事由?
《道路交通事故疑难问题解析》一书认为无证驾驶不属于承担事故责任的事由。
书中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张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通说认为,侵权行为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联系。诚然上述案例中张某并没有车辆驾驶上的过错,但是否因此就可以免除张某的事故责任呢?
颁发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授权性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因此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包括对其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术多方面的考核,并不是所有的申请者都能获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法律明确禁止无证驾驶。
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且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同时也造成了既定的损害事实。至于因果联系,本案中行为与结果间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但具有间接的内在的因果联系。张某实施的先前违法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王某的过错行为偶然结合,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实践中,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认定时也会将无证驾驶作为承担责任的事由,如果无证驾驶者无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则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会判决无证驾驶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通常承担责任的比例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