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
湘公交传发(2015)3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4年统计调查数据,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调整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
请各办案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