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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宠物遇交通事故受伤,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4 年7月20日10时,古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车辆行驶至肥东县新街新华书店门口处,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李某所有的一条狗,造成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方连带赔偿医疗费75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元,合计12000元。

  经过审理,肥东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为治疗宠物狗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治疗宠物狗的伤情而实际减少了收入,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交通费法院酌定4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古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为7900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据承办法官介绍,原告李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得到支持存在争议。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场合,对于主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宠物狗受到伤害,主人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宠物狗对于主人而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就理应得到支持,例如孤独老人宠物狗、导盲犬,虽然价值不大,但已经成为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在司法实践中把此类行为定性为侵害了物主财产权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的侵权行为,从而支持了原告(物主)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体现了法应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进步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