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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可追偿

  2011年10月29日,雷某醉酒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与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乘杨甲、杨乙)相撞,导致杨某等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雷某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杨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共计70763元赔偿金。2012年7月,保险公司赔付完毕。2014年4月,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承担70763元赔偿金。法院认为,雷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雷某支付保险公司70763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如醉酒驾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刑罚处罚。按说,对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但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一旦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驾造成他人损失,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不能指望保险公司替自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