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释义]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公安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对这一条的内容从三个方面说明:
第一,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例如侵犯了本部门的权益)擅自处理交通事故,被害方的损失只能由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考虑予以解决。实际上,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了道路、林木、房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损失,涉及公路管理、林木管理、房产管理及其他设施的管理等,这些有关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提出要求和意见,但是不能代替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也不能采取措施妨碍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交通事故一般由县或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情节简单、损害较轻的事故,也可以由城市相当于公安派出所一级的交通警察队或者乡镇交通警察队处理;复杂、严重的案件,由当地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参加或者直接处理。
第三,在公安机关内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处理交通事故。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民航、机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规定。
共分四个方面: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4.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四项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全过程所必须的,现分述如下:
第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同事故有关的痕迹所在的地点。处理交通事故;首先遇到的是对现场的处置。处置现场包括紧急、临时、必要的一切措施,例如抢救伤者,抢救财产,现场勘查,疏导并恢复交通秩序,以及防止证据散落、灭失等措施。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意义重大,它关系到伤者的生命安危,关系到公私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收集证据,也关系到处罚与调解工作的进行。处理现场带有极强的临时处理性质,因此应当强调迅速、有效。
第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全依赖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也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直接相关,即通常所说的“以责论处”,可以说,正确认定责任,为处罚与调解的进行打下了基础。
第三,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于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达到教育与惩处的目的。处罚的种类包括: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和警告。
第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和当事人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先行调解,有利于尽快结案,方便当事人,同时能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其权益,尊重其处分权;即使以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的调解活动和意见也可以作为审判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