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白皮书
导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披露2011年至2013年广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这三年交通事故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案件标的总额已突破20亿元,抽样发现,当事人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高达80.2%。具体内容如下: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已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平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秩序交通、平安出行,是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工作重心。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中院以2011-2013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分析该类案件审判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旨在进一步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公开,公正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矛盾,并指导、规范公众道路交通行为。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
2011-2013年,广州法院受理一、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量分别为9291件、10116件、10034件,其中一审案件数量分别为8571件、9111件、9178件;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720件、1005件、856件。从案件总量来看,广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整体上处于上升态势,案件受理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
(二)案件分布地域不平衡
2011-2013年,广州中院辖区各基层法院均承受着较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收案压力,其中尤以白云、番禺、从化、增城四区为甚,该四区近三年案件受理数量占全市一审案件的62%,每院年均案件受理数超过1300件,其中从化法院2013年收案1800件,同比增幅29%,增幅与收案数均居各辖区法院之首;越秀、黄埔、南沙三区法院则收案较少,近三年共收案1758件,占全市一审案件的6.5%。
(三)涉案标的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011-2013年,广州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案标的总额高达20.04亿元,已结案件每宗标的均值分别为61767.8元、80705.65元、80616.79元,2013年一审已结案件标的均值比2011年增长了30.5%。由于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法定赔偿项目金额,如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项目赔偿标准客观上都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致总赔偿金额不断增加。另外,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对非医保医疗费、残疾医疗器具费用等请求都呈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
(四)案件调撤率总体呈递减趋势
2011-2013年,广州市法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调解撤诉率分别为48.92%,48.5%和42.96%,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各辖区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情况则呈现两极分化,如从化、荔湾法院近三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年均超过70%,而花都法院调撤率年均低于30%。
导致诉讼调撤率逐年降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主体多样化,不仅有受害人、侵权行为人及保险公司,还会牵涉车辆挂靠单位、雇主、车辆实际所有人等主体;二是索赔金额增高,如上文反映情况显示,随着国家公布的赔偿标准逐年升高,诉讼标的增加,赔偿项目增多,同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自2008年以来未曾上调,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难度增大;三是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同一案件中除了侵权法律关系,还涉及保险合同关系、借用关系、雇佣关系等,且自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合并审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后,有保险公司参加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难度有所加大。
(五)案件上诉事项日趋复杂
近三年来,根据案件抽样数据显示,案件上诉事项日趋复杂,对具体赔偿项目存在争议的占比47.2%,城镇标准适用争议占比22.5%,司法鉴定意见异议占比9.4%,商业险赔付问题占比7.9%。其中,具体赔偿项目费用存争议比例最高,且呈现种类细化趋势,如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提起上诉案例逐年增多,当事人对财产损失中的停运损失愈加重视等。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涉非本市户籍人员案件占多数比例
近年来,涉案主体为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并占受理案件数大多数。以2011-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为例,通过案件抽样发现,当事人主体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比例高达80.2%。由于涉案主体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外地司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和调解难度:一是人员流动性强致文书送达困难,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在广州没有固定居所,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部分外地肇事司机为逃避赔偿责任,采取更换住所或辞职等方式,增加了文书送达难度;二是存在部分外地户籍受害人提交虚假证据的现象,由于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在数额上相差较大,实践中,部分外地户籍当事人利用目前流动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漏洞,伪造居住、工作证明以获得较高额赔偿金,这一方面反映了受害人在索赔当中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折射出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三是被扶养人身份司法认定困难,由于部分地区户籍管理机制不到位,存在受害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现象,给法院认定被扶养人身份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带来较大困难。
(二)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削弱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和分担机动车造成的社会风险。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近三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逐年提高,以2013年度广州地区计算标准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226.71元/年,比2012年度增加12.3%,而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自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特别是有责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元,对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补偿程度远远不够。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中,35%案件的赔偿请求总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总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置不合理已严重影响了其保护受害人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获得基本赔偿的功能,显然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要求。
(三)当事人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上诉占一定比例
司法鉴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较为普遍。对当事人伤残情况或机动车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意见,可作为当事人主张相关损失数额的依据。然而近三年,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重新鉴定的情况不断增多,甚至相当一部分案件保险公司是专门就此问题提出上诉。在本次案件抽样中,当事人就司法鉴定结论提起上诉的占比9.4%,共72件。虽然不排除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存在借申请重新鉴定拖延诉讼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仍不完善,因此导致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容易产生争议,经常出现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甚至引发当事人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上诉主体为保险公司的案件比例升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合并审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以后,保险公司单独或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上诉的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案件抽样数据显示,2011-2013年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比例分别为20.2%,24.1%以及24.4%。保险公司的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计算方面。保险公司积极提起上诉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理赔必须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以完成内部审核;二是交强险业务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促使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诉讼;三是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促动保险公司主动上诉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