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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内容

  一、法院现场勘查

  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障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做好报案记录。据情况进行大致了解,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将案件移送至主管部门,且及时通知报案的相关当事人。

  经现场勘查,案件确属交通事故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上事故的现场勘查,人数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由管理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员进行。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立即进行伤者及财物的抢救;然后收集物证、寻找目睹事故发生的证人,并制作勘查材料;最后清点现场遗留的物品,做好清理疏散工作,恢复道路的正常通行。

  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图须有勘查员和绘图员的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也应签字,不在现场或不能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且无见证人的,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遗留的物品应当予以保护,除物证外应及时返还当事人,找不到物主,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

  三、现场勘查记录内容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主要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天气状况,对交通事故进行勘查的时间、人员组成。

  正文是该份记录最重要的部分,它既是现场调查工作的纪实,又是记录肇事事实,又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甄别当事人供述,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因此,对于这部分的记录必须客观、全面,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好事故。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道路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比如说医疗救护),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肇事的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还有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于正文这部分内容的记录,需要尽可能的详细,这样方便全面客观的判断事故当事人的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尾部的主要内容是:勘查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以及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

  这一部分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没什么重要性可言,可是当有人对此反悔时,确实一个很好的证据。因此,各方在签名时,要仔细浏览下记录的内容,如果发现与自己说法相异的地方,需要向记录人指出,有记录人加以改正或者是特别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