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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与无牌照三轮相撞 两车主赔偿乘车人损失

  2001年9月,25岁的田某出资15万余元从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买断一辆桑塔纳后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田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向汽车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田某一个人忙不过来,便雇用亲戚赵某帮其开出租车。2001年11月26日5时30分左右,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出租车沿镇江市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刚开到黄山路口,没料到与史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了正着,两车都不同程度地被损坏,而三摩上的乘坐人毛甲和毛乙两兄弟均受伤。赵某见状急忙打的将毛甲和毛乙送到医院治疗。毛甲被诊断为:急性­脑挫伤、左大腿软组织伤。毛乙被诊断为:急性­脑挫伤,头皮挫裂伤。毛甲和毛乙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01年12月14日,两兄弟同时出院。毛甲出院时医嘱建休6周,而毛乙医嘱建休3周。两兄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240.30元均由田某支付。

  2001年12月5日,镇江交警支队对史某与田某的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赵某与三摩驾驶者史某分别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毛甲和毛乙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支队经过两次调解,几方当事人均未能达成协议。

  2002年7月24日,镇江交警支队因调解未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毛甲与毛乙跟赵某、史某等人协调未果,便于2003年4月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赵某、史某和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毛甲和毛乙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254元。在法院受理后,毛氏二兄弟得知赵某系田某雇用的驾驶员,而且田某已经买断出租车,于是又申请追加田某为被告。

  两车主赔偿乘车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史某驾驶的三摩发生碰撞,致三摩乘坐人毛甲与毛乙受伤,且赵某与史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毛氏二兄弟不负事故责任。因赵某与史某共同侵权致毛氏兄弟受伤,故赵某、史某应根据各自所负事故责任连带赔偿毛氏兄弟的相关损失。

  由于赵某系田某所雇用的驾驶员,根据雇主责任原则,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田某来承受。故田某应与史某各半连带赔偿毛氏兄弟的相关损失。又因赵某驾驶的出租车是田某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从事营运业务,而汽车公司则对挂靠人田某收取相关费用,根据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汽车公司就与田某承担连带责任,即汽车公司应当对田某因运行车辆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毛氏兄弟要求赔偿营养费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之请求,应根据其实际住院18天,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每天18元计算,其主张的护理费可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按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其主张的摊位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衣服损失费因无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田某、史某各半连带赔偿毛甲和毛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649.29元;汽车公司对田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毛氏二兄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