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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论

  古先生有一辆电动车,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为35公斤。三个月前,古先生驾车上班时,不慎将朱某撞伤。经认定,古先生负主责;朱某负次责。近日,朱某向古先生提出赔偿请求:因古先生未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所以必须在该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10余万元的损失,剩余部分,按照我70%、他30%的比例分担。请问朱某能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让古先生先行赔偿吗?

  古先生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故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范畴,古先生无需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本案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处理,即对朱某的损失,应依据各自过错按比例分担。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已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