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诉法院不同 赔偿标准不同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数人都是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也是存在技巧的。交通事故的管辖权可以经选择而确定,可以是侵权行为地,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时,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受诉地法院赔偿标准不一
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被告住所地管辖。
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举例说明,四川人A在贵州某地与上海人B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A人身损害,则A可选择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上海法院管辖,如果在贵州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贵州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上海起诉,则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上海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A选择在上海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贵州起诉高出许多。这个例子仅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选择的方法,具体怎么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反正选高不选低就是你要遵循的铁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