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雇员上班遇车祸 五日后视力陡降认定工伤
媒体14日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丰都县开源煤矿要求撤销丰都县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11日,开源煤矿技术负责人秦松乘坐矿长赖伟驾驶的小车上班,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秦松头部在车内被撞,因无明显外伤未到医院检查。(文中人物、企业为化名)
5天后,秦松因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
经秦松申请,丰都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开源煤矿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中,开源煤矿要求对秦松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若受到伤害,其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与该伤害是否有关;若有关,该伤害与秦松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后,法院确定对第二项进行鉴定,由于开源煤矿不配合未完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秦松与赖伟证言,能证明秦松在交通事故中头部被撞击的事实,且开源煤矿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后至送医期间,秦松再次受到伤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开源煤矿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不过,开源煤矿以一审法院确定鉴定事项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三中法院二审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依法确定鉴定事项并无不当;不服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部分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或与本案审理无关,鉴定异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开源煤矿上诉,维持原判。
事关民众切身权益的工伤认定,法官专门解析此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秦松与开源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在上班途中受伤也是事实,争议焦点是事故后视网膜脱离的结果与车祸伤害有无关系。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意见,开源煤矿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