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方也要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被认定无责方,可最后无责方不但成为了此次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而且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日前,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责方承担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4年8月10日16时许,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1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5省道3公里100米处,与殷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碰撞到了曾某驾驶的轿车,致三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及殷某均无责任。此后,殷某又诉请法院依法判定各被告赔偿其各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曾某辩称,李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无责,故不应予以赔偿。而曾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投保人并无责任,故坚持不予赔偿。然而,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但曾某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元,剩余款项由该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故发生是由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碰撞到曾某驾驶的轿车,致三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虽然曾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付限额内按比例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
最终,肥东法院判决曾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8352.54元,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8352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