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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纠纷 法院调解获赔偿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高乐山法庭调解并执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4年10月的一天,杨某驾驶轿车与出租车司机曾某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的朋友张某与曾某就车辆受损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朝曾某身上踢了一脚,导致曾某受伤住院,张某则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同时,公安机关就曾某受伤住院的损失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此后半年,曾某又曾多次私下向张某索赔,但每一次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曾某于近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曾某和张某终达成一致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曾某此次受伤的损失8000元,当庭履行,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