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债权人无法取得房产
刘某某向王某借款6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便承诺拿其父母刘某与杨某名下的一套回迁房抵债。二人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未履行过户手续。后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与刘某、杨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提供证据不足,驳回其取得房产的诉求。
2013年7月29日,刘某某向王某借款6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 年10月31日,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却无法依约还钱。经协商,刘某某同意将位于太原市某街的回迁安置房转让给王某,用于抵顶6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刘某某同时给王某出具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委托。其后因刘某某经常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办理过户及交房。2014年3月,刘某某在海南出差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约定抵债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当王某欲将房屋占为己有时,刘某某的父母刘某、杨某认为,他们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刘某某未经其同意私自将房屋抵押,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于是,王某将刘某、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某生前已离异,且无子女,单身多年,位于太原市某街的房屋确属个人所有,其父母刘某、杨某为合法继承人,合法拥有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某街的房屋所有权。现王某起诉要求刘某、杨某交付上述房屋,根据王某与刘某某生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证实:双方具有房屋买卖之意,但不能确定王某已付房屋转让款。刘某某出具的借条显示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房屋转让协议》显示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两份证据之间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且没有抵顶债务的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条与房屋转让协议之间是否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合法债权取得上述房产。
■法官点评:
该案中虽然原告王某与刘某某有转让房屋的意图,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给付死者刘某某60万元的房屋转让款。死者虽然委托了原告王某办理房屋手续,但原告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房屋应该归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刘某、杨某所有。如果原告在死者死亡前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则就会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