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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伤路人是否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

  2015年3月10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不小心将横穿马路的李某撞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在李某找到王某说王某骑的电动车超标应按机动车处理,要求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5万余元。王某应当承担李某全部的损失吗?

  答:电动自行车不能等同于机动车,王某不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应按一般侵权行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定义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虽然,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基本都超过国家标准的20km/h,但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中并没有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故超标电动车仍应视为非机动车辆,至于超标或超速行驶仅能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一个因素。

  且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电动车的险种,电动车所有人无法为自己的电动车购买交强险。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强行将电动车等同于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加重了电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至于超标电动车的安全性问题,则应由相应的国家监管部门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