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坏车却想汽车保险来买单 结果自作自受
2013年12月下旬,车主宋某因装货时没注意,把爱车的车门砸出一个凹洞。在朋友的介绍下,宋某来到海盐人徐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店,谈妥了修理费大约为2800元。
为了贪点小便宜,宋某悄悄告诉徐某:“到时候制造一起事故,让保险公司赔好了。”徐某也是“明白人”,立马心领神会,他让宋某把车停在店里,具体由他来操作。
同年12月25日,徐某找来朋友朱某,让朱某驾车找个地方撞一下,伪造一起交通事故,到时候让保险公司赔钱。朱某出于朋友义气,没有多想,一口应允下来。
2014年2月初,宋某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款,一看数额居然有11000多元。面对金钱的诱惑,宋某的心态发生了变化,加上他发现自己的爱车经过事故后,发动机有明显的异响,性能大打折扣。宋某就一直拖着,没有给徐某修理费。
而徐某心里想要的,也不单单是修理费,“当初我们说好由我一手操作,所有保险理赔程序也是我花精力去弄的,这些钱理应给我才是。”就这样,两人各怀鬼胎,关系也就越闹越僵。徐某最后一次找到宋某时,两人大吵了一架,眼看情况不对,当时在场的宋某的妹妹赶紧报警。
处警民警在调解时,发现两人有骗保的嫌疑,遂将他们带至派出所询问。两人眼看事情败露,只能老老实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经调查,朱某也参与了骗保,于是公安机关对朱某、徐某、宋某三人立案侦查。
最近,海盐法院受理了该案。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
◆法官释法
为何同样参与骗保的车主宋某没有被判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得数额为11000多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而宋某与徐某商定的骗保数额大约为2800元,并未达到浙江省诈骗罪的起刑数额即6000元的标准,故宋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