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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赔偿

  导读:在大量的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案件中,伤者往往因为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导致其主张相关损失的项目以及数额的计算有所偏差,从而相关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找法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问题。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13日,张先生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的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伤,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该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肇事者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张先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张先生伤情比较严重需入院手术治疗,住院时间共计108天,鉴于其身体损伤严重,在住院期间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在张先生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四级。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52余万元。

  【案件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陶达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该如何进行计算和举证?二、因交通事故致残形成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和举证?

首先,误工费的标准应当依法根据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来予以确定并提供相应的误工、收人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主张误工费的应当以伤者实际发生的误工损失确定数额。确定误工费的数额应依据误工时间以及伤者的收人状况予以确定。首先对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是伤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在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期间。误工时间要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来予以确认,如果伤者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日。关于收人状况,伤者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如没有固定收人的,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如果伤者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不能提供已发生实际误工损失的证据,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会参照普通居民服务业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的数额。同时,作为伤者主张误工费应出具误工证明,收人证明,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医院建休证明以及完税凭证等证据材料。误工证明要明确伤者的基本信息,注明误工的期间以及用人单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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