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可不可以免责
某日,和朋友在KTV娱乐至深夜,喝得昏昏沉沉的吴先生驾驶小轿车返家,在行驶过程中撞倒了骑着电动车的小徐,又撞上了桥护栏。小轿车、电动车、桥护栏都有损坏,小徐也伤得不轻。
当地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吴先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小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徐被送进医院治疗,花费5万多元。经司法鉴定,小徐落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吴先生自知责任重大,和小徐达成一个协议,由其一次性补偿4.8万元(不包括吴先生此前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此项补偿不用于抵充交强险应赔款项,由小徐另行向吴先生车子的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
之后,小徐把吴先生车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徐医疗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一共12.2万元。
【法律这么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元以内的交强险后,交强险赔偿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费等11万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专家这么说】
张律师说,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现象,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而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均未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仅赔偿抢救费用上,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应按照广义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来确定。
王某某说,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进行及时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王某某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如果存在醉酒驾驶、逃逸等情况还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