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上颠成骨折 获双份赔偿
在一次上班途中,遇到班车颠簸,车上乘客李X从座位上被弹起,撞到头部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
事故让本就困难的李X一家人,生活几乎陷入了绝境。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李X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又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下面一起典型案例的办理对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类案件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维权成难题
单车事故无责任认定书
2013年7月22日,李X乘坐单位班车到成都郫县某厂上班,因车辆颠簸,李X撞到头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属“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面对事故产生的高昂医疗费,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不闻不问。李X上有八十高龄的母亲,下有未成年子女,配偶又失业,李X花费了巨额的医药费,二次手术费也无着落。
李X既不了解相关法律,又没有钱聘请律师。无助之时,李X找到了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杜X承办了此案。
杜X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由于此案属于非典型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情形。通常受到机动车伤害多数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会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理。但本案中系单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又未报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较少见。
获双份赔偿
法律援助帮伤者成功维权
由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将会给后面的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带来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伤认定。为此,杜X多次和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和沟通,交警部门找到肇事车辆的司机和李X,对当时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反复的调查。最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第004677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AH2612大客车司机黄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2014年8月1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李X获得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
2014年7月21日,杜X又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成都市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X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 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杜X多次和李X所属公司就工伤的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扣除掉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部分后,公司愿意再给9 万元作为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 实行“补差”原则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反映的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点。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李X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实行“补差”原则,又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方面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会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