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交通事故诉讼赔偿知多少
导读: 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至2015年2月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895件,标的额4.12亿元,审结 2724件,结案标的额2.42亿元。 常见诉讼案件类型 2014年10月2日上午,被告钟某驾驶私家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在临安科技大道通往大罗村道路口相遇。临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864.42元。 原告宁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钟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864.42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钟某承担。 被告钟某辩称:我开车是遵守交通规则的,我没有碰到原告的车子,事故认定书下面的处理没有我的签字。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辩称:因原告庭前自愿放弃医疗费1000元,余下的医疗费2052.27元中,非医保用药360.27元保险公司不承担,故实际应赔付医疗费1692元;关于误工时间,保险公司认为是15天,按2013年农林牧渔业标准76.53元每日计算,共计1147.95元;交通费应当提供票据,原告未提供,应予驳回。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临安市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 交通事故形成诉讼案件的成因 如上提到的诉讼案例,交通事故形成诉讼案件大多是因为“钱”而起,主要有以下成因。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根据临安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平均每件案件的受案标的为14万元以上,平均每件案件的结案标的约为9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的心理期望值较高。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赔偿的法律规定不熟悉。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人身伤害,究竟应赔偿多少并不象轻微财产损失那么容易直观估算,受害人存在赔少了吃亏的担心心理。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诸多项目,且每项赔偿项目需要不同的证明材料,连审判法官都时常感到计算繁杂,故受害人一般都请专业人员进行代理,诉讼几率和成本随之增加。 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服务难以满足要求。当前部分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缺乏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充分的沟通途径和机制,客观上造成误解和不信任,理赔人员也和法院一样,面临案多人少的窘境,疲于应付,加之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较严,负责现场勘察、调查、走访和诉讼事项的理赔人员往往并无最终决定权,为避免赔偿不符合高管意图而被公司追责,也宁愿通过诉讼,由法院定夺赔偿款。 非传统医疗方法带来新的赔偿标准争议。随着医学的发展,一些新技术、新材料进入医疗领域,往往价格不菲,基本为非医保用药。交通事故受害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治疗时,赔偿义务人不认可、不赔偿。突出表现在牙齿损害和面部疤痕修复方面。如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牙齿脱落,医疗机构出具了今后需10余万元种植及维护牙齿的证明,被告方坚决反对,认为按烤瓷牙修复,数千元即可,也可以评残后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 目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大部分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受害人通过诉讼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但是还有一部分案件不得不引起特别关注。 肇事车辆仅有一份强制购买的交强险,未自愿购买商业险,特别是农用车辆。依照当前法律规定,交强险理赔金额仅为1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仅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2000元,很难应对较大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事故。 交通事故中,车辆驾驶员存在酒驾、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等,而这些情形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使得受害人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肇事司机需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可谓害人害己。 诉讼中发现“黄牛”现象,受害人发生事故,通过非正规的诉讼服务机构或个人咨询、委托代理,诉讼中或被“忽悠”、或夸大伤情和损失高额索赔,人为导致诉讼进程缓慢和维权成本增加。 对此,临安市人民法院呼吁广大车主及驾驶人树立“开车有风险、上路需谨慎”的意识,为车辆多购买一份保险、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多尽一份责任,驾驶人驾车前千万不要犯饮酒等低级错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按交通法规履行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者等职责,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仅得不偿失,而且害人害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联系和咨询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减少成本,少走弯路。 曹晓宇 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