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班车上颠成骨折 获双份赔偿
导读:根据“补差”原则,法律援助帮伤者拿到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在一次上班途中,遇到班车颠簸,车上乘客李珍从座位上被弹起,撞到头部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
事故让本就困难的李珍一家人,生活几乎陷入了绝境。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李珍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又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记者近日采访获悉了这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此案例的办理对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类案件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维权成难题
单车事故无责任认定书
2013年7月22日,李珍乘坐单位班车到成都郫县某厂上班,因车辆颠簸,李珍撞到头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属“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面对事故产生的高昂医疗费,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不闻不问。李珍上有八十高龄的母亲,下有未成年子女,配偶又失业,李珍花费了巨额的医药费,二次手术费也无着落。
李珍既不了解相关法律,又没有钱聘请律师。无助之时,李珍找到了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杜伟承办了此案。
杜伟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由于此案属于非典型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情形。通常受到机动车伤害多数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会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理。但本案中系单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又未报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较少见。
获双份赔偿
法律援助帮伤者成功维权
由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将会给后面的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带来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伤认定。为此,杜伟多次和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和沟通,交警部门找到肇事车辆的司机和李珍,对当时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反复的调查。最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第004677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AH2612大客车司机黄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2014年8月1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李珍获得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
2014年7月21日,杜伟又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成都市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珍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杜伟多次和李珍所属公司就工伤的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扣除掉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部分后,公司愿意再给9万元作为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 实行“补差”原则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反映的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点。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李珍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实行“补差”原则,又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方面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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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试被夺命 医院监控成关键
2014年4月10日,现役军人、联合国维和部队战士刘俊风从部队赶回家乡合江县九支镇,敲开了合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
就在前一晚,刘俊风的父亲刘达,因感胸、肩、双上肢、面部疼痛不适,选择贵州赤水某医院治疗。刘达要求住院,医院只同意门诊检查治疗。医生在询问刘达是否对青霉素过敏后,对刘达做阿洛西林纳皮试。皮试后7分钟左右,刘达出现口唇发绀、意识不清、测不到血压等症状。23时,刘达死亡。
医院认为,刘达的死亡是其自身患有心源性疾病对皮试过敏所致,医院已经尽到抢救义务,并没有过错、责任。刘家人则认为,刘达的死亡完全是医院过错造成。
合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了九支工作站工作人员赵春明律师办理此案。赵春明赶到医院后,申请调看了刘达就医及死亡的监控视频,并从院方监控中看到了事发和抢救的过程。“抢救时未持续心脏按压;未使用人工辅助呼吸;抢救用药不连续;抢救时间不足;直到最后也未将病人送抢救室。”赵春明详细记录后,复制了该视频并申请保全视频,同时复制了刘达治疗的病历处方。
当医患双方再次坐下协商赔偿事宜时,在证据面前,医院方承认自己确有过错。2014年4月17日,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刘家人获得赔偿共43万元。
律师“组团”免费为聋哑人打官司
2012年12月,广元市连续发生多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均选择街面商铺作案,案发地都曾出现只用手势与人交流的可疑男子。广元警方经过侦查,破获了一个操纵聋哑人盗窃的特大犯罪团伙,成员多达50余人,除一人外,均为聋哑人,多数是1990年后出生的聋哑学校学生,被从聋哑学校或学校附近骗出后诱骗加入团伙,他们多遭受暴力胁迫,无法摆脱集团控制,长期从事盗窃。
21名涉嫌盗窃的聋哑人面临起诉,省法律援助中心得到消息后,组建了21名律师的强大援助团,累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48人次。在律师的努力下,21名嫌疑人中,5名不予起诉,16人被认定为从犯。2013年底,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几名被告人自己请了律师,共有13名律师参加庭审,免费帮聋哑人打官司。而这也成为近年四川省最大规模的律师“组团”法律援助刑事案。
房子建好了 300万劳务款却拿不到
2011年3月,绵竹经济开发区,绵竹中力电力产品有限公司厂房开建。元彬等5人分别带领5个班组112名民工进行土建施工。施工完成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元彬等人劳务款300多万元,经多次催要,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
绵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袁德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袁德军经过多方调查,收集证据,于2014年3月11日,向绵竹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及时支付所欠劳务费用。经过3个月的诉讼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共计3044964元。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4年6月22日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审理后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
歪农药 毁了农民夫妇百亩土豆地
农民夫妻张杨与曾莉在安县永河镇某村种植土豆,2013年11月,张杨在由罗京经营的农药门市购买了1100袋除草剂,并按照该农药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方法操作,该批药品共施用了135亩的土豆地。但此后土豆地里却只见杂草,不见土豆苗,揭膜后发现大量土豆苗被杂草夯死,损失高达40余万元。
2014年6月17日,张杨与曾莉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绵阳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决定受理。周波律师第一时间到安县农业部门调查取证,拿到两份检测报告,并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调解未果后向安县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7日,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山东某农药生产公司赔偿原告张杨与曾莉损失共计181570.06元,被告罗京、绵阳某农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无人赡养 八旬老人把子女告上法庭
家住都江堰市天马镇金华村84岁高龄的叶大爷共有六个子女,2004年老伴去世后,在叶大爷的赡养问题上,子女拒绝给付老人家生活费、医疗费,有时甚至宁愿将住房闲置也不给老人居住。几年间,社区和镇调委会多次出面协调解决叶大爷的赡养问题,可总是事与愿违。
2014年11月,都江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天马镇工作站主动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在律师向梅的帮助下,叶大爷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经过情、理、法的劝说,叶大爷的子女意识到错误。叶大爷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新闻背景>>>
6件法援案例推荐至司法部
昨(25)日,记者从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司法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征集100个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我省已推荐6例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参加评选。据了解,司法部法援中心选取汇编后,将形成具有一定资料性、学术性和示范性的案例研究结集出版,并免费发放至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参考。
据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晓林介绍,我省推荐的6例优秀案例都是选自2013年、2014年度办结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等民事案例,也有涉及盗窃的刑事案例。受援人群涵盖农民、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群众。例如,主动上门替84岁高龄老人诉讼维权解决赡养问题、为皮试过敏死亡的病患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等典型案例都得到推荐。
记者获悉,我省也将编写《四川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汇编》(第二集),引导各地以典型案例为载体,以案说理,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公民法治意识,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去年全省办理法援案超5万件
据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我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事项40多万人次。
开展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省组织开展了 “年末岁初为农民工讨薪”等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共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3272件,为7230名农民工讨回欠薪、工伤赔偿金等14558.96万元;提供法律咨询37557人次。积极办理好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敏感性重大典型案件。
作者:兰楠
(来源: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