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应避开这些误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指出,2011年至2014年以来,广州法院涉机动车交通事故收案数量一直高位运行,年均收案近万件,收案标的总额突破20亿元,其中涉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八成。该白皮书通过近年来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情况和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应对指引,旨在提高社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性认识及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误区一:
投保了就能获全赔
●案例
邵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小英至某路口,遇李某驾驶一辆超载的重型货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邵某、小英二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邵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小英不承担事故责任。重型货车的司机和车主均为李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险。
邵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六级伤残,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仅负有提示义务。车辆超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李某和保险公司所签的商业三者险合同已约定出现超载情形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同时还约定,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绝对免赔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等,均属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范围。以上条款通过将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以上条款已经生效。
法院因此支持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增加10%免赔额的请求。
●观点
广州市中院指出,目前,广大机动车车主普遍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各保险公司制定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投保人只有接受或离开两种选择,因此要充分发挥商业险的风险分散作用,则应注意规范日常车辆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要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未年检上路、超限超载等不良行为,从而有效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停运损失等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受害人主张上述赔偿项目的,根据受害人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或者由侵权人直接赔付。
误区二:
无条件倾斜保护行人一方
●案例
2013年1月4日,杨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某城郊路段,避让车辆时碰撞到停留在车道上的行人陈某、梁某、甘某。梁某、甘某受伤,陈某倒地后被无名氏驾车经过时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无名氏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对造成梁某、甘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梁某、甘某、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造成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则认定:无名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陈某无责任。
之后,陈某的家属向肇事货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追付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死亡的结果属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死者陈某在车行道上停留才造成其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其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其被撞受伤倒地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导致其再被无名氏驾车经过时碾压死亡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于造成陈某死亡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其余90%责任的分配,考虑到杨某与无名氏对造成陈某死亡结果的过错责任大小,分别由杨某承担90%中的40%,由无名氏承担90%中的60%。
●观点
广州市中院指出,由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道路交通风险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措施劣于机动车一方,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这一原则不能随意滥用,审判实践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表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非都是要机动车负全责,而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道路交通各方参与者遵守交通规范,不仅确保人身安全,而且是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的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误区三:
检查后离开不算逃逸
●案例
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左转时,适遇朱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和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刹车停下查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两名男子均倒在地上,旁边虽有路人观看,杨某由于害怕还是驾车离开,但在事发后12小时主动到交警部门协助调查处理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由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和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据此,法院认为肇事司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以及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现其因为害怕驾车离开现场,在时隔12个小时后才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由此可认定,杨某存在逃离现场的行为并构成逃逸。
●观点
广州市中院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首先应当保持镇定,并在第一时间立即停车,并时刻保持“三个意识”维护合法利益:一是报警意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均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等待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二是取证意识。发生事故后致人伤亡的,在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或其他摄影器材及时拍照、录影存证。对于需要送往医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以免破坏现场。三是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