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肇事逃逸故意破坏现场 从严处罚
日前,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与现行版本有什么不同?对老百姓而言会带来什么好处?南京多位有着丰富经验的交警接受了晨报媒体的采访。
肇事逃逸故意破坏现场从严处罚
南京交管局事故科一位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规定》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对肇事驾车逃逸、破坏伪造现场等恶劣情节从严处罚,并对一些基层交警经常遇到的困惑给予了说法。
如在对事故责任认定上,《规定》提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予减轻。
第52条则对“事故伤者死因不明”的难题给予了解答。有着13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交警五大队副大队长李平川说,他每年都会遇到2至3起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检查时并无大碍,几天后突然死亡,家属又不愿意尸检的情况。“一些通过尸体表面检验无法确定死因的,需要进行解剖,但必须征得家属同意,现在《规定》则提到,确实需要解剖尸体但死者家属不同意的,经县级以上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这样一来就方便了办案。”
有条件要设立理赔中心,南京早已有
媒体在《规定》中看到,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第94条也规定:有条件的交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
据了解,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最早出现在南京。2007年7月1日,《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开始施行,同时南京率先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该中心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还减少了交通拥堵、节约了社会成本,成效显著,很快在全国推广开来。
使用全国统一系统处理事故
《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此前,多个省份已经实现联网。使用全国统一系统,说明在技术上具备了全国联网的条件。使用全国统一系统有很多好处,如可以随时查询事故情况,公安部可以统一查看事故的情况。专家指出,目前全国的交通事故统计,基本上是各地报上来的数据,是否存在不如实的情况无法确定,有了统一的系统,就可以杜绝弄虚作假。
三类事故可快速处理
《规定》对市民快速处理各类交通事故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1、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
3、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规定》首次提出,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没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嫌疑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以前伤人事故我们基本只能用一般程序处理。”李平川说。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在于,需要两名民警办理,调查取证有严格程序,往往需要七八天时间才能完成;但简易程序则没这么复杂,只要双方无异议,当场就可以出具认定书进行调解、结案,简化了程序,大大减少事故处理的时间。
同时,《规定》对快速撤除现场做了明确要求。现行版本中,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只有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才可撤离现场;新规则去掉了“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这句话,直接要求固定证据后,当事人就可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事宜,避免了当事各方争议事故责任耽误了现场的撤除。
交警分级处理事故
《规定》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处理伤人事故,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资格,处理死亡事故则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资格。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立表示,对处理事故的交警进行培训和考试,是一种很好的做法。目前,交警经过培训后就可以处理交通事故,不需要经过考试,也不进行“分级”。如今,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难度是有区别的,对专业要求越来越强,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交警经过培训和考试后再上岗,有利于减少处理事故时的问题。
处理事故要录像取证
如第7条提到,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第33条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其实南京一直这么做的。”一位专门处理事故的民警透露,早在两三年前,他们就使用了执法记录仪,警车上还装了行车记录仪,这样可以更好地固定证据,保证事故处理规范公正;在遇到一些有重伤或死亡且有逃逸情节的案件时,交管部门也会请刑侦方面专家共同参与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