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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队友”死亡 自驾游成员均担责

  3人相约外出游玩,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中一人死亡。日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车辆驾驶人及事故发生时车上乘坐的其余两人分别承担70%、15%、15%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17日,黄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S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古丈县境内栖风隧道北端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型普通客车上乘车人张某死亡、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来,黄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系李某。张某生前也曾与李某一起做过二手车生意。张某此行随李某到吉首看二手车,两人从常德接了黄某一起去吉首。在吉首办完事后,3人一同去张家界玩。事故发生前,本由张某驾车,黄某嫌他开得慢,要求自己驾车,结果因车速过快发生事故。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蒋远军法官说,黄某等3人相约出行,此为松散但有一定组织和计划的自驾游。自驾游成员间虽无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但自驾游的成行系所有自驾成员形成合意的结果。因此,自驾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自驾游团体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共同承担。黄某驾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及时降速,导致事故发生。张某与李某未对黄某违规驾驶行为进行警示和提醒,根据公平原则,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共计65万元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由黄某承担损失70%的赔偿责任,李某、张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自驾游已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旅游方式。“驴友”出行,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