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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交通事故致残2年后生宝宝 索要抚养费获支持

  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张女士在事故发生2年后生下宝宝,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张女士将司机刘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包含孩子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

  2011年1月,刘某驾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女士发生相撞,张女士受伤。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张女士将刘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1330.9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女士诉称,她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时诊断为全身软组织损伤,腰5骶1椎间盘突出。后还发现医院漏诊了该次事故中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她因车祸引起的治疗费用以及车辆损失,被告均未支付。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1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此外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不处于妊娠期,对与交通事故间隔两年后出生的孩子,不予承担其生活费。

  被告刘某辩称,事故发生之日他就带着原告去了医院,经检查原告身体没事,当时在医院就花了两千多元,后有过调解,调解不成原告才诉至法院,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当时原告也申请过一次鉴定,医生不给做,原告撤诉了。他申请重新鉴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相撞,造成两车相撞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刘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长子3112.6元、2013年出生的次子 12228.13元、原告母亲1012.99元)等费用共计77668.98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76938.98元。鉴定费700元、评估费 30元并非交强险承保范围,应当由刘某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原告曾于2011年因本次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2年2月21日撤回起诉。后原告又因治疗机构对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情进行治疗过程中未做出正确诊断和处理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做出相应判决,原告再于2013年7月31日提起本诉,因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需要明确相应的医院诊断,原告的本次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对于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二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准许。

  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女士 76938.98元。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评估费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