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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检查后离开算不算逃逸

  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左转时,适遇朱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和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刹车停下查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两名男子均倒在地上,旁边虽有路人观看,杨某由于害怕还是驾车离开,但在事发后12小时主动到交警部门协助调查处理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由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和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法院认为肇事司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以及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现其因为害怕驾车离开现场,在时隔12个小时后才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由此可认定,杨某存在逃离现场的行为并构成逃逸。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首先应当保持镇定,并在第一时间立即停车,并时刻保持“三个意识”维护合法利益:一是报警意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均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等待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二是取证意识。发生事故后致人伤亡的,在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或其他摄影器材及时拍照、录影存证。对于需要送往医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以免破坏现场。三是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