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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用工风险难规避

  某公司将保洁工作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吕某,约定由吕某招用保洁服务人员。自2009年起,周某经吕某招用,在该公司长期、固定地从事清洁工作。后周某因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是该公司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根据公司与吕某间的承包协议,周某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周某长期、固定、连续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因此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将一部分内部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机构或自然人,希望以此减少用工成本,但却忽视了因此带来的更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任何“表面功夫”的协议都无法掩盖劳动用工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