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撞伤人辩称对方可申请工伤赔偿未获支持
更新时间: 2020-04-15 15:12 热度: 668°
上班途中撞伤国企在职员工,车主辩称对方可申请工伤赔偿,故只同意支付部分赔偿款。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刘XX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
2014年4月1日8时5分许,原告曹X驾驶超标电动车与被告刘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同在赶往上班的途中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明,被告刘XX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曹X在一家国企上班。原告曹X受伤后,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61984元,经江西省靖安县清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左手构成九级伤残、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因原、被告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曹X一纸诉状将刘XX诉至法庭。
庭审中,刘XX辩称:原告曹X是公职人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我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也可基于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曹X向被告主张赔偿,并无不妥。被告刘勇未履行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各项损失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7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经核算,法院判决被告刘XX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7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