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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方某驾驶货车上县城进货,熟人陈某要求顺道搭乘方某车子上街。途中,因方某驾驶不慎,发生车祸。陈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陈某到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方某为陈某支付医药费2万元后便不予赔偿了,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后,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本案中,方某免费搭载陈某,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方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违约关系,方某未按要求将陈某安全送达目的地;二是侵权关系,方某违章驾驶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进行充分补救,所以,如果侵权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按侵权责任处理。本案中,方某在驾驶过程中明显存在操作不当的重大过失,导致陈某身体受到伤害以至九级伤残,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陈某有权向方某提起侵权之诉。依据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方某负事故全责,陈某不负事故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司机方某应对陈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