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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统一标准 应避免同命不同价

  青岛市日前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暂行办法》,建立交警、司法、仲裁、保监和法院五部门联动调解机制,并统一赔偿标准。 针对实践中各部门执行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办法》提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由法院会同公安、司法、保监和仲裁共同制定,每年5月1号前发布上一年度费用计算标准,全市统一参照执行。(本网报道)

  青岛市五部门成立联动调解机制,统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有效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频繁出现的责任不清、标准不一、手续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应该说,这种机制的建立迎合了现实的需要,尤其在法律层面具有极高的参考和操作价值,也符合“简政放权”的政府改革思路。

  但是业内人士认为,在事故赔偿方面,长期以来争议颇大的城乡差距问题,应该有一个更明确的说法。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赔偿中,仍然对城市和农村户口区别对待,由于城乡的收入差距,同一起事故,城市和农村户口赔偿金额相差巨大,也就是俗称的“同命不同价”。应该说,这种计算方法尽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违背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价值理念,有失公平。

  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已经被列入其中,显然我们党和政府将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平等”的社会,而一些与“平等”背道而驰的政策和观念,理应被抛弃。特别是在法律层面,如果连法院都认同“人与人之间不平等”,那么一个平等社会的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

  尤其现在面临的一个新形势是,越来越多的农民来到城市务工,他们的户口虽然在农村,但是很多人已经在城市生活多年,而他们一旦在劳动或者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法院仍然“另眼看待”,以大大低于城市标准的农村户口来进行认定赔偿,这不仅是一种人权上的歧视,还将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和对立矛盾。

  人人生而平等,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死亡赔偿体现生命价值上的平等,就必须让赔偿标准与人的“收入差别”或城乡户籍相剥离。况且,我国户籍制度正逐步放开,流动人口大幅增加,而“同命不同价”—这个因户籍而产生的“衍生物”,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是对农民平等权的直接漠视,阻碍了社会公平,理当废止。